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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来源: 央视网 ;时间:2024-01-16 16:13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150人以上重伤,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
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瞒报, 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
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